现行的评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份标准把伤残从重到轻分为一级到十级,每一级下面列明具体条款,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即按此评定。司法部在2016年就实施该标准下发过专门通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衔接工作,其权威性无需怀疑。
以四肢损伤为例,十级、九级、八级对大关节功能丧失比例的规定,条款原文如下:
5.10.6 十级: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5.9.6 九级: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5.8.6 八级: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读者可以拿这几条原文去核对任何一份鉴定意见书。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踝关节的门槛整体比其他大关节高一档。同样是九级,膝关节、髋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即可,踝关节要75%以上。伤在脚踝的当事人如果拿其他关节的标准去预期等级,往往会高估一档。
再看这条线的意义。同一个膝关节,功能丧失测出48%是十级,测出52%就是九级,几个角度之差,等级差出整整一级,残疾赔偿金随之变动。这条线画在哪里,取决于鉴定当天量角器量出的数字。
关节功能丧失的百分比,来自对活动度的实际测量,凭病历记载和影像片子推不出来。测量时受检者要摆出标准体位,鉴定人固定近端骨性标志,把量角器的轴心对准关节的活动轴,再分别测量屈曲、伸展、旋转等方向的活动度,记录主动与被动活动的数值。四肢各大关节各有各的标准体位,体位不对,量出来的角度就失真。比如测肩关节上举,躯干歪一点,角度就虚增;测膝关节屈曲,髋部没有摆正,数值同样不可靠。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采用健侧对照的方法,公式为: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健侧关节活动度-患侧关节活动度)÷健侧关节活动度×100%。健侧那一组数据相当于你自己的基准值。人的关节活动度存在天生差异,有人柔韧有人僵硬,用统一的参考值去套,对天生活动度偏小的人不利。健侧对照把这种个体差异排除掉了。
活动度测量受三个变量影响:当天的疼痛程度、配合意愿、软组织状态。刚坐了两个小时车来复查的人,和休息充分的人,量出的角度可能差好几度。鉴定人通常会多次测量核对,但受检者自身状态仍然左右结果。
对当事人来说,有两个具体动作值得做。第一,测量前如实告知疼痛部位和诱发动作,疼痛诱发的保护性受限与真正的结构性受限,鉴定人处理方式不同,隐瞒疼痛反而可能让记录失真。第二,测量过程中发现体位或量角器摆放与病历记载明显不一致的,当场提出并要求记录在案。事后对测量过程提出质疑,几乎无法举证;当场说一句话,记录里就留了痕。
不少人以为手指伤残按“缺了几根”来算,标准实际按“分值”来算。《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为每根手指按缺失或功能障碍的不同平面设置了分值,拇指权重最高,同一根手指离断平面越靠近掌部,分值越高。缺失评分与功能障碍评分分别列表、合并计算,具体分值以标准附录为准。
分值与等级的对应关系,条款原文如下:
5.9.6 九级: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5.8.6 八级: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7.6 七级: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5.6 五级: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4.6 四级: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同样断一截,断在拇指和断在小指,分值可能差出一档,等级随之浮动。这就是隐形加权:伤在哪个分区,比伤得多长更能决定结果。拇指承担对掌、捏握这些精细动作的核心功能,标准用分值把这种功能差异量化了。协商赔偿时,对方若按“就断了一根手指”来压价,把分值表摆出来,谈判位置立刻不同。
足部的加权同样明显。条款原文:
5.10.6 十级: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
5.9.6 九级: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就够十级,其余四趾要全部丧失50%才到同一条线。行走推进时拇趾承担的蹬地力量,是其余四趾无法替代的,标准用分值直接体现了这一点。另外,足弓损伤有独立条款,九级包括“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这类损伤不体现在关节活动度上,拍普通X光片也未必直观,鉴定时容易漏评。伤后行走疼痛、足弓塌陷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鉴定人提出这一部分。
这两个问题只点到为止。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具体时机以鉴定机构的书面要求为准,过早鉴定可能因后续恢复变化被质疑,过晚则拖延赔偿进程。选择鉴定机构时,可以查询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名册。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诉讼中质证、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异议要在一审程序内及时提出,拖到判决生效之后,救济空间会明显收窄。
等级之所以值得较真,因为它直接决定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并乘以与伤残等级对应的系数。实践中通常十级按10%起算,每升一级加10%,一级为100%,具体以法院认定为准。等级每差一档,这笔钱按比例直接缩水,前文反复强调测量细节和分值分区,原因就在这里。
涉及伤残评定和赔偿计算的争议,建议在鉴定之前就咨询律师,等级一旦定下,再想调整的难度和成本都会成倍增加。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是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领域,交通事故赔偿款进入家庭后如何定性、夫妻财产中如何处理这类交叉问题,可以向她咨询。此外,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柳平律师也在武汉执业,均可作为咨询选择。每个案件的伤情、证据和责任认定各不相同,建议带齐病历和事故认定书当面沟通后再做判断。
伤残鉴定是一场量化考试,考题在标准里写得明明白白,分数却取决于测量当天的每一个细节。体位摆得对不对、健侧数据全不全、分值落在哪个分区,三件事决定最终等级。当事人能做的,是测量前休息好、如实陈述症状、当场核对记录,发现异常立即提出。把功夫下在鉴定当天,比事后补救有效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