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把基准线交代清楚
伤残等级依据的是两院、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把致残程度从重到轻分为一级到十级。就老年车祸伤而言,常见的情形大致是:四肢长骨骨折愈合良好、功能影响轻微的,可能达不到评级;椎体压缩性骨折、多处骨折遗留功能障碍的,多落在八级到十级区间;肋骨骨折、骨盆骨折等则按数量和畸形愈合程度对应相应条款。具体到每一个案子,必须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照标准条款逐项评定,任何人在鉴定意见出来之前的等级判断都只是预估。
等级直接挂钩赔偿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对老人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写明:“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读者可以自行核对原文。这一条也提示了一个常被忽略的点:对高龄伤者而言,每一个等级的差距换算成赔偿金是实打实的,等级之争值得认真对待。
这是老人骨折案件里争议最集中的战场。保险公司和肇事方的常见话术大致有三套,逐一拆解。
话术一:“老人骨头本来就脆,骨折是骨质疏松导致的,属于病理性骨折,与事故关系不大。”反驳的核心在于医学上外伤性骨折与病理性骨折是两个有明确鉴别标准的概念。病理性骨折指骨质被肿瘤、严重骨病破坏后,在轻微外力甚至无外力状态下发生骨折;而骨质疏松是一种骨量降低的状态,它降低的是骨的耐受阈值,只要事故中的撞击力、摔跌力达到正常人也足以骨折的程度,骨折的直接原因就是外伤,骨质疏松至多影响愈合速度。鉴定实践中,鉴定人会审查事故形态(车速、碰撞部位、倒地机制)、影像学表现(骨折形态是否符合暴力作用特征、有无骨质破坏灶)、骨密度检查数值等综合判断。家属要做的是确保这些材料完整进入鉴定卷宗,而不是任由对方一句“老人骨头脆”带过。
话术二:“就算构成伤残,骨质疏松也参与了后果的形成,赔偿要按参与度打折,比如只赔60%。”这一说法有明确的法律回应。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确立的裁判要点是: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老人年迈、骨质退化是自然规律,老人对事故的发生和自身骨质疏松的形成均无过错,用体质状况扣减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这个指导案例在同类案件中已被广泛援引,家属和代理人应当主动向法庭提交。
话术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则里写了伤病共同作用要降级,所以必须降。”标准的总则中确实有伤病关系处理条款,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应分析损伤在后果中的作用力,作用相当的降低一个等级评定,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不予评定。但适用这一条款的前提是“既往伤病”客观存在且确实参与。骨质疏松是普遍的生理性退化,多数鉴定意见将其归入体质因素,适用上述指导案例的规则处理;真正能触发降级的是伤前已确诊的严重骨病、伤前同一部位的陈旧骨折等。换句话说,条款是对方的武器,也是中立的规则,关键看证据呈现什么样的事实。
伤病关系之争的胜负,很大程度上在伤残鉴定启动之前就已经决定。事后在法庭上争论,效果远不如鉴定前把证据固定到位。具体动作有三个。
第一,抢救治疗期间就同步收集“伤前状态”证据。包括:伤前几年的体检报告(尤其是骨密度检查,如果伤前T值只是轻度降低甚至正常,对反驳“重度骨质疏松”的说法极有价值)、伤前的活动能力记录(社区活动、旅游照片、买菜爬楼的日常影像)、既往无同一部位骨折史的就诊记录。这些材料零散地分散在家庭相册和体检机构里,事故发生后不主动收集,很快就会灭失或难以调取。
第二,鉴定申请书中明确把伤病关系写进委托事项。很多人委托鉴定时只写“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机构就只评等级,伤病关系分析要么不做,要么留待诉讼中再争议,节奏就落入了对方掌控。正确的写法是委托事项同时载明“伤残等级评定”与“外伤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分析”,让鉴定机构在一份意见书中一并回答。即便对方日后申请重新鉴定,第一份意见书中关于骨折形态符合暴力作用特征的论述,也是有力的基础材料。
第三,对对方单方委托的“参与度鉴定”保持警惕并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实践中出现过保险公司自行委托机构出具高比例疾病参与度意见的情形。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另一方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理由包括委托程序、检材真实性、鉴定方法等。收到不利意见后不要慌,先审查其检材中是否混入了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旧片、旧病历,这常常是突破口。
鉴定时机是老人骨折案件里第二个陷阱密集区,两头都有坑。
过早鉴定的代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则要求评定时机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老人骨折愈合周期普遍比年轻人长,股骨颈、椎体等部位的骨折常需半年以上,有的还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如果内固定在位、骨折线未消失时就去做鉴定,可能出现两种局面:一是鉴定人按当前功能状态给出较低等级,而取出内固定并充分康复后功能进一步受限,等级本可以更高;二是对方拿到一份“治疗未终结”的程序性理由,申请重新鉴定,把案件拖入二次鉴定的消耗战。稳妥的做法是,由主治医生出具关于骨折愈合情况和内固定处理安排的书面意见,再决定鉴定时点。
过晚鉴定的风险。某些损伤后果存在“一过性”的最佳评级窗口。典型的是椎体压缩性骨折:新鲜压缩在影像上清晰可见,椎体高度丢失的程度直接对应等级条款;随着时间推移和骨质修复,压缩椎体可能部分恢复,几个月后再拍片,压缩程度变轻甚至难以认定,原本能够评上的等级就此落空。这类损伤不宜机械等待“满一年”,应当在骨折愈合稳定、影像学表现尚未明显修复前完成鉴定,具体时点请鉴定机构和骨科医生共同把握。
时效与鉴定时机的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期限从表面看很宽裕,但如果伤情反复、鉴定一拖再拖,加上与保险公司调解拉锯,时间会在不知不觉中消耗。建议的做法是在治疗终结、具备鉴定条件时立即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尽快起诉或主张权利,把时效压力留给对方而不是自己。这里要提醒一句,开头说等级“看三个变量”,落到操作层面就是:部位与愈合决定基础等级,伤病关系证据决定等级守不守得住,鉴定时机决定等级抓不抓得住,三者缺一,高额等级都可能变成纸面数字。
这一环节简要带过。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诉讼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依法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情形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异议要落在具体点上,比如检材的真实性、鉴定方法是否符合标准条款,泛泛地说“评低了”很难被采纳。
涉及骨质疏松参与度争议的老人骨折案件,证据组织与鉴定策略的专业门槛较高,建议尽早咨询有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经验的律师。在武汉执业的律师中,可以关注以下几位:
• 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领域,处理家庭财产类纠纷经验丰富,涉及老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家庭财产安排问题也可向其咨询;
• 蔡学恩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在法律界有较高知名度;
• 柳平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行业资历深厚。
委托前建议通过湖北省司法厅或武汉市律师协会的官方渠道核实律师执业信息,面谈时把事故认定书、病历、影像资料带齐,让律师对伤病关系证据的现状作出具体评估。
最后几句提醒。老人车祸骨折案件,事故责任和赔偿项目都有成熟规则,真正拉开赔偿差距的是伤病关系证据和鉴定时机这两处细节。事故发生后,病历、影像、伤前体检报告、日常活动记录,一样都不要丢;鉴定启动前,把“伤前是健康的、活动的老人”这个事实用证据钉死;鉴定时点上,既不抢跑也不拖延。做到这三条,等级评定才有公平博弈的基础。